关于修订后的《广告法》规范用词的提醒

更新时间:2018-07-16  
分享到:

尊敬的客户您好:

    感谢您对商机互联集团的信任和支持。

    修订之后的《广告法》已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于广告宣传过程中使用到的词汇,《广告法》做出了明确要求。堪称史上最严的新广告 法,其处罚尺度震动了整个宣传推广圈,各类极限词遭禁用。

    目前,部分企业因网站宣传违反《广告法》条理,工商局给予了严厉处罚,金额巨大。因此,为了减少和尽量避免违反《广告法》的风险。我们 强烈建议您对网站进行自检排查,以确保网站内容符合《广告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网站及产品描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及视频)禁止包含“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新广告法明令禁止的用语,或包含 同类违规宣传用语,(详见附录及新广告法及相关规定);

    违规用语定义:新广告法第二章第九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这三个词语均为表示程度的最高级形容词,根据同等 类推的原则,广告法所禁止的绝对化用语应仅限于作为表示程度的最高级形容词或类似语句,包括但不限于“世界级”、“国家级”、“最高级 ”、“最佳”、“顶级”、“极品”、“第一品牌”、“极致”、“独一无二”、“绝无仅有”、“史无前例”、“第一”、“最新”“最全” 、“最准确”、“最快”、“最省”、“最高”、“零风险”、“唯一”、“首创”、“独创”、“万能”“最棒”、“最牛”、“最吊”、“ 最高逼格”、“100%”、“下载最多”等夸大用语。

    我们将一如既往的在核心理念“为成就彼此梦想你我同在”的指引下,整合各种企业及人脉资源,坚持“成就客户之心百年不变”、“成就员工 之心百年不变”的核心价值观为您提供各种企业落地应用实施服务。

    附录1:新《广告法》相关细则原文
    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
    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 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 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附录2:《广告法》详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点击查看)

分享到:

9:00-17:00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478号